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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04月24日)
第 39 條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運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

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