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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七 章 航空城之規劃、開發及建設 ( 108年01月16日)
第 36 條
為促進航空城之發展,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區域計畫法規定,於特定範圍擬定區域計畫;其循都市計畫程序擬訂計畫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