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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七 章 航空城之規劃、開發及建設 ( 108年01月16日)
第 38 條
為推動航空城之開發及建設,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土地之取得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時,為籌措區段徵收開發建設資金,得依法規規定引進民間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