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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二 章 園區計畫之擬訂及變更 ( 108年01月16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應擬訂園區綱要計畫,報行政院核定;變更時,亦同。但園區綱要計畫凡涉及國軍土地,暨國防安全相關事務,應先協調國防部同意。

機場公司應依前項園區綱要計畫及第九條園區特定區計畫,擬訂園區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其涉及自由港區者,應徵詢財政部等相關機關之意見;重大變更時,亦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自行訂定園區實施計畫,交機場公司執行。

第一項園區綱要計畫應視實際發展情況,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修正:
一、國內或國際社會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園區土地已開發使用面積達總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檢討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