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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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99年10月28日)
第 2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公有土地,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開發、興建、營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