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99年10月28日)
第 7 條
機場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申請民航局同意以設定地上權之方式提供土地使用:
一、委託經營。
二、與他人合作經營。
三、開發土地或興建地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