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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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99年10月28日)
第 9 條
設定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面積及範圍。
二、地上權存續期間。
三、地上權應給付權利金、土地租金之數額及給付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四、用途。
五、地上權與地上物之轉讓及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六、得終止地上權之事由。
七、地上權消滅後地上物之處理。
八、管轄法院。
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