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氣象法
第 二 章 觀測
( 112年06月28日)
第 11 條
飛經臺北飛航情報區之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應按國際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部規定,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其飛行途中之氣象觀測資料。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取得前項資料後,應立即傳送中央氣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