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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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第 二 章 觀測
( 112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中央氣象局為確保地面氣象觀測之準確及遙測資料之完整性,就所屬探空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或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等氣象觀測設施或觀測坪周圍之土地,於必要限度內,得劃定禁止或限制建築之一定範圍,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依前項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之範圍、高度、公告程序、解除禁止或限制及其補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