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氣象法
第 二 章 觀測
( 112年06月28日)
第 14 條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並出示證明文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須進入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