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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第 二 章 觀測 ( 112年06月28日)
第 16 條
依前二條規定進入公、私有土地、建築物或拆除、遷移障礙物致他人受有損失者,應予相當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由中央氣象局與受補償人依協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