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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 112年06月28日)
第 21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從事氣象業務,著有績效者,中央氣象局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前項獎勵或表揚之申請程序、條件、種類、方式、評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