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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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6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氣象改造者,應先報交通部核准,交通部得派員監督。
前項核准後,未實施或不接受監督者,交通部得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