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氣象法   第 二 章 觀測 ( 112年06月28日)
第 8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得就其設置之觀測站,向中央氣象局申請認可為專用觀測站。

前項專用觀測站認可之資格、條件、類別、觀測項目、觀測處所、儀器、觀測時間、觀測資料報備、輔導、訓練、申請程序、變更或廢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