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發展觀光條例
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 111年05月18日)
第 12 條
為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區內建築物之造形、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得實施規劃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