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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 111年05月18日)
第 20 條
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名勝、古蹟,應會同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查登記,並維護其完整。

前項古蹟受損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管理機關或所有人,擬具修復計畫,經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同意後,即時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