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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 111年05月18日)
第 7 條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計畫所採行之必要措施,有關機關應協助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