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 110年06月23日)
第 21 條
觀光旅館業知有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特徵及知悉時間、地點,並妥為保管,已知其所有人及住址者,通知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所有人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