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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 110年06月23日)
第 21 條
觀光旅館業知有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特徵及知悉時間、地點,並妥為保管,已知其所有人及住址者,通知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所有人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