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 110年06月23日)
第 22 條
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