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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 110年06月23日)
第 24 條
觀光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有其他犯罪嫌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