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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 110年06月23日)
第 26 條
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由該觀光旅館業自行訂定後,報交通部備查,並副知當地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變更時亦同。

觀光旅館業應將客房之定價、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位置圖置於客房明顯易見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