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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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 110年06月23日)
第 29 條
觀光旅館業於開業前或開業後,不得以保證支付租金或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設備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