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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 110年06月23日)
第 30 條
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交通部觀光局及該管直轄市政府:
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二十日前。
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