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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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 110年06月23日)
第 38 條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職工,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必要時得由交通部協助之。
交通部為提高觀光旅館從業人員素質所舉辦之專業訓練,觀光旅館業應依規定派員參加並應遵守受訓人員應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