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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 106年12月15日)
第 10 條
在風景特定區內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地,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配合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