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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 ( 106年12月15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風景特定區內景觀資源、旅遊秩序、遊客安全等事項,得於風景特定區內置駐衛警察或商請警察機關置專業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