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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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經費
( 106年12月15日)
第 15 條
風景特定區之公共設施除私人投資興建者外,由主管機關或該公共設施之管理機構按核定之計畫投資興建,分年編列預算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