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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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 106年12月15日)
第 9 條
申請在風景特定區內興建任何設施計畫者,應填具申請書,送請該管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興建任何設施計畫之申請,由交通部委任管理機關辦理;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風景特定區設施興建申請書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