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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12月15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風景特定區之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之觀光遊樂設施如下: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
三、陸域遊樂設施。
四、空域遊樂設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觀光遊樂設施。

第 3 條
風景特定區之開發,應依觀光產業綜合開發計畫所定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