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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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經營管理
( 110年09月06日)
第 18-1 條
旅館業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刊登之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登記證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