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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經營管理 ( 110年09月06日)
第 23 條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