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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經營管理 ( 110年09月06日)
第 26 條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糾纏旅客。
二、向旅客額外需索。
三、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四、為旅客媒介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