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經營管理 ( 110年09月06日)
第 27-1 條
經營旅館者,應每月填報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等統計資料,並於次月二十日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其營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