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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經營管理 ( 110年09月06日)
第 27 條
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
二、施用毒品。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五、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