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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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經營管理
( 110年09月06日)
第 30 條
主管機關人員對於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公務身分證明文件,並說明實施之內容。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