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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設立與發照 ( 110年09月06日)
第 8 條
旅館業得視其業務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配置餐廳、視聽室、會議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場、育樂室、交誼廳或其他有關之服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