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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設立與發照 ( 110年09月06日)
第 9 條
旅館業應投保之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旅館業應將每年度投保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