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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01月20日)
第 4-1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及本規則所稱重大投資案件,指申請籌設面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位於都市土地,達五公頃以上。
二、位於非都市土地,達十公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