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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06年01月20日)
第 41 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與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
一、觀光遊樂業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相關合法證明文件影本。
三、觀光遊樂設施地籍套繪圖及觀光遊樂設施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四、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六、觀光遊樂業基本資料表。
七、原依法核准經營文件。
八、經營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