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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06年01月20日)
第 42 條
觀光遊樂業申請核發、補發、換發觀光遊樂業執照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但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之觀光遊樂業,申請核發觀光遊樂業執照,免繳;其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觀光遊樂業執照者,亦同。

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增設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八千元。但因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型式經本規則修正變更之申請換發,除原增設者外,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