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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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分則 第 四 節 泛舟活動
( 112年02月22日)
第 26 條
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