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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分則 第 四 節 泛舟活動 ( 112年02月22日)
第 25 條
所稱泛舟活動,係於河川水域操作充氣式橡皮艇進行之水上活動。

第 26 條
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第 27 條
從事泛舟活動,應穿著救生衣及戴安全頭盔,救生衣上應附有口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