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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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 三 章 附則
( 111年11月08日)
第 16 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時,應製作書面之處分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裁罰時,其處分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