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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 三 章 附則 ( 111年11月08日)
第 15 條
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委任事項及委任依據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16 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時,應製作書面之處分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裁罰時,其處分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其有關文書之送達,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第 1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