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9年01月15日)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
二、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與投資人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