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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二 章 土地開發之規劃及容許使用項目 ( 99年01月15日)
第 8 條
開發用地內之捷運設施屬出入口、通風口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等,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交由投資人興建,其建造成本由主管機關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