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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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二 章 土地開發之規劃及容許使用項目
( 99年01月15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得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就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申請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開發用地及前項特定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