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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 95年12月28日)
第 3 條
前條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以下簡稱法醫部門)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法醫鑑定。
二、法醫師法第九條所定檢驗或解剖屍體。
三、法醫諮詢。
四、法醫教學

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為提供前項服務,得排定時間,直接受理民眾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