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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 95年12月28日)
第 7 條
法醫部門應具下列設施:
一、法醫解剖室:包括體重磅秤平台、錄音、錄影設備、解剖台(含抽氣及廢水處理設備)。
二、法醫相關實驗室及認證:包括病理、毒物、血清及DNA等鑑定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