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醫藥發展法
第 三 章 中醫藥醫療及照護
( 108年12月31日)
第 10 條
政府應促進中醫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完善偏鄉醫療照護資源,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提高中醫醫療資源之可近性。